男子援绳入室偷拍女子裸照胁迫强奸

2012年12月29日09:52  新华网

  新华网浙江频道12月28日电(记者 张和平) 温州一名男子从4楼援绳入室3楼,暗装微型摄像机偷拍女子洗澡,胁迫与其发生性关系,栽了。

  2012年7月的一天,租住于温州市龙湾区某街道出租房401房间的被告人谭某发现楼下301套房搬来一名年轻女子,便起歹心。

  同年8月份的一天,谭某通过绳子从其房间爬至年轻女子朱某租住的301套房,在朱某的卧室门上贴上留有其腾讯QQ号码的纸条,并从房内的一个快递外包装上获悉了朱某的姓名和电话号码。后朱某添加谭某腾讯QQ号码询问情况,谭某遂要求朱某当其女友,遭拒,谭某又多次打电话骚扰,再次遭拒。

  同年8月底一天晚上22时许,谭某再次通过绳子爬至301套房,进入朱某的卧室,窃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,后以不归还电脑为由,对朱某进行威胁,要求对方与其发生性关系,仍遭拒。

  同年9月9日晚22时许,谭某通过同样方式爬至朱某住处,将一台微型摄像机安装在卫生间洗脸池下面,拍摄下朱某洗澡的过程,并于次日将摄像机取回,拷贝下拍摄内容后又将该摄像机安装在301套间的窗台上用于继续拍摄。后谭某又打电话给朱某,称其已被拍摄裸照,并通过手机、腾讯QQ聊天工具将裸照发送给朱某,对朱某进行威胁,称其如不同意和自己发生关系,则将裸照上传至网络。

  朱某出于害怕而佯装同意。同年9月15日晚上,谭某打电话约朱某出来与其发生性关系,朱某佯装赴约,同时报警。谭某在永兴街道某路口等候朱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。经鉴定,涉案联想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146元。

  12月28日,温州市龙湾区检察院对谭某提起公诉。公诉机关认为,被告人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,又为以胁迫手段强奸妇女而准备工具、制造条件,其行为符合刑法盗窃罪、强奸的规定,应以盗窃罪、强奸罪数罪并罚,其中强奸罪属于犯罪未遂。龙湾法院将择日开庭审理。

(原标题:温州一名男子援绳入室偷拍女子裸照胁迫强奸)

(编辑:SN026)
分享到:

猜你喜欢

换一换

看了此文的人还看了

保存  |  打印  |  关闭
  • 新闻李克强:农民工变市民要解决住房问题
  • 体育CBA-阿联27分广东胜 马布里28分北京胜
  • 娱乐蔡少芬胎盘撕裂险小产 停工1年保女平安
  • 财经盘点2012财经事件:王石明星恋最火爆
  • 科技新浪科技2012年终策划:见证
  • 博客呼伦湖冰上捕鱼(图) 盘点被解封禁片(图)
  • 读书大喜又大悲:林彪一生十大经典战役
  • 教育高中霸气班训:找对象要以本班同学优先
  • 育儿俄罗斯幼童零下25度雪地冲凉水(组图)